原告乔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乔某乙,男,成年……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女,成年……
被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乔某甲诉被告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仝绪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甲的委托代理人乔某乙、付某某与被告彭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某甲诉称,2009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1月份按照农村风俗换手绢订立婚约。原告给付某告彩礼7600元,后原告与被告多次打电话和发信息联系,但被告均未回应,现得知被告又与别人订婚。因此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7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彭某某辩称,被告与原告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1月份按照农村风俗换手绢,原告给被告现金4000元,被告压回600元,同年12月份,原告让被告认家改口,原告的爷爷、奶某、父某、姑某等人给被告改口钱1000元。后原告为方便与被告联系,便给被告1000元用于购买手机。后又给被告600元衣服钱。2010年初,经与原告商量后被告外出打工,打工不到一个月,原告便通知被告说五月份结婚,让被告马上回来。被告便回到家中,但原告却迟迟不再提结婚的事。现原告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钱物,不符合情理。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赔偿被告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份原告乔某甲与被告彭某某按照农村风俗换手绢订立婚约,依照风俗原告乔某甲给付某告彭某某现金4000元,被告彭某某压回600元。后原告父某又付某被告彭某某改口钱600元。同年12月份被告彭某某依农村风俗认家,原告乔某甲的爷爷、奶某、父某、姑某给改口钱1000元。原告乔某甲给付某告彭某某刷锅钱1000元,后原告乔某甲给被告彭某某1000元,用于购买手机。后给付600元用于买衣服。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甲与被告彭某某按照农村风俗订立婚约,依照农村风俗,原告支付某被告彩礼现金,现因双方现在发生纠纷,不能实现结婚的目的。对原告给付某彩礼现金,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对于被告压回的现金,应当在返还数额中扣除。对原告给付某告彭某某现金1000元购买手机,被告辩称已用于购买手机且现在手机已损坏不能使用,但鉴于在庭审中被告未提供出手机,且原告支付某被告的是现金,不能证明被告用于购买手机。因此被告应当返还给原告手机款1000元。对于原告给被告买的衣服,已经实际使用消耗,没有返还的价值。对此被告不再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彭某某返还原告乔某甲彩礼换手绢款3400元,手机款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乔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仝绪鹏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武亚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