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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诉王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

原告倪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X。

上列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葛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XX。

被告李XX,男,成年,住河南省沈丘县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倪XX诉被告王XX、李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李XX所有的牌号为豫XX重型自卸货车1辆,并以现金人民币x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XX、倪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告李XX所有的牌号为豫XX重型自卸货车1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龚利民

书记员施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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