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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春票据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因本案于2010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票据诈骗罪,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4月至9月,被告人孙某某以其上海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名义签发空头支票,向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购得“美的”牌空调118套,价值人民币246,49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之后,被告人孙某某为占有该批空调在支付了现金40,000元后,用伪造的上海市宝山区X村某房地产权证抵押给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后逃匿。

2、2009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以其上海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名义签发空头支票,伪造贷记凭证,骗取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美的”牌空调31套,价值59,450元。

事后,被告人孙某某把两次骗取的空调卖掉,得款220,000余元,用于购房、平日花销。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被告人孙某某书写的欠款条、保证书;证人蔡某某的报案陈述;证人毛某某、蔡某某的证言;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支票及退票通知;上海市宝山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伪证没收凭证》;被告人孙某某骗取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空调所使用的空头支票、伪造的贷记凭证;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送货单;上海如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格林豪泰江川店)提供的空调销售合同及收据;上海天御大酒店有限公司(莫泰168沪星店)提供的空调报价单及建设银行支票存根;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山阳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8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孙某某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徐敏芳

审判员杨婷

代理审判员周月霞

书记员徐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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