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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xx电气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电气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xx号。

法定代表人朱xx,董事长。

被告上海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xx经济小区(崇明县xx公路X号)。

法定代表人彭xx,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电气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xx电气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电气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4元,减半收取计1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倪叶平

书记员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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