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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XX与被告郭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汤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南省XX市人,无业,住湖南省XX市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郭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无业,住湖南省XX市X区XX栋XX号,现住湖南省XX市X区XX宿舍XX房,身份证号码:x。

原告汤XX与被告郭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XX、被告郭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婚生子郭XX(曾用名郭XX)的监护权于2011年11月11日起由被告郭XX变更给原告汤XX,婚生子郭XX在监护权变更之日起由原告汤XX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据法律规定属于免交范围。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强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杜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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