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郭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在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下,仍于2010年年底非法在其经营的饭店内种植罂粟种子,至2011年5月14日被邓州市公安机关铲除时,共生长出罂粟1100株。2011年8月11日,郭某到邓州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投案证明、照某、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鲁某、李××等人证言等证据载卷,被告人郭某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光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玉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