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镇XX村X港XXX号。
被告沈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镇XX村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X诉被告沈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觉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王勤
书记员季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