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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X诉沈XX股权转让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陆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镇XX村X港XXX号。

被告沈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镇XX村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X诉被告沈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觉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王勤

书记员季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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