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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1956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小亭,湖南省江永县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周某,女,1982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建沅独任审理,于2012年3月15日进行庭前调解,代理书记员曹勤武担任记录。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小亭、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周某自愿归还原告李某借款30000元,2012年12月10日前归还15000元;余下的15000元于2013年12月10日前还清。

二、原告李某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李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3月15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建沅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曹勤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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