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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

被告吴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吴x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x负担。

审判员樊家栋

书记员施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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