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
被告吴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吴x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x负担。
审判员樊家栋
书记员施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