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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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申请执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顾某

被执行人杨某

被执行人徐某

申请执行人顾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9)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徐某支付人民币x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杨某、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相应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普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左祥瑞

审判员张琰

书记员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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