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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X、沈X诉茅X等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茅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号。

原告沈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竖XX号。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曹XX,崇明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XX,男,45岁,汉族,住闵行XX室。

被告沈XX,男,50岁,汉族,住崇明县XX

被告沈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竖新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茅XX、沈XX诉被告沈XX、沈XX、沈((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茅XX、沈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茅XX、沈XX负担。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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