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顺昌县人,住(略)。
被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肖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莲、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判员赖庆如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