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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诉张X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王X。

委托代理人马X。

被告张X。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4月6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但事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却始终拒绝协助原告将该房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将该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王X所有;

二、被告张X协助原告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三、原告应在2011年8月31日之前补偿被告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万元;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8月11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晖

书记员孙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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