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张××与被告熊××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大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

委托代理人梁××。

被告熊××。

委托代理人熊××。

原告张××与被告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政伟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被告熊××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2007年9月11日登记结婚,2008年10月1日(农历)生育儿子熊×。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熊×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熊××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均属实。原告为达到离婚目的虽对被告采取过威胁和殴打,但考虑到双方结婚多年,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且生育了儿子,所以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熊××于2006年相识,2007年9月11日登记结婚。2008年10月1日(农历)生育儿子熊×,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2011年9月底原、被告分开居住至今。原告未能提供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子女,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能够相互沟通、相互理解、彼此信任,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原告未能提供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要求与被告熊××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邵政伟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夏倩倩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