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被告郎某,男。
原告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郎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雯雯独任审判。
原告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称,不服嘉劳仲(2010)办字第X号裁决书,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致使裁决不公。现起诉要求判令:1、依法判决撤销原告支付被告2008年4月10日至2009年10月14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差额2482.62元;2、依法判决撤销原告支付被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390.04元。审理中,原告提出就本案愿意与被告协商解决。
被告郎某辩称,同意协商解决。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5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郎某2008年4月10日至2009年10月14日期间加班费差额等共计人民币7372元;
二、如原告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逾期未付上述第一项款项,被告郎某有权要求按7872.66元的金额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雯雯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