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第X幢X室。
法定代表人梅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飞,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XX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X路XX号X幢x-x室。
法定代表人余XX。
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92元减半为人民币3,296元,由原告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许根华
审判员张毅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谢晓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