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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第X幢X室。

法定代表人梅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飞,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XX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X路XX号X幢x-x室。

法定代表人余XX。

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92元减半为人民币3,296元,由原告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许根华

审判员张毅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谢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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