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98年3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三个月;1998年4月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01年5月因吸毒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4年12月因吸毒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二年;2008年7月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6月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0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10日晚,被告人徐某在本区浦东大道1851弄小区内,将0.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赵某某,得款人民币100元。
2010年6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在本区浦东大道1851弄小区内,将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赵某某,得款人民币200元。
2010年6月21日,被告人徐某因吸毒行为被公安人员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劳动教养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徐某能如实交代罪行,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9日起至2010年1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峰
书记员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