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x。
被告程。
原告董x诉被告程x其他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桔英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x诉称,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3月30日与原告之子董x交友。2010年5月8日,原告夫妻到被告家做客,交给被告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万元,要其买几件天热的衣服。被告常和原告之子到高级咖啡馆等地消费,到原告家中谈奢侈品,以谈婚论嫁为名欺诈钱财,原告一家认为必须终止朋友关系,让被告返还1万元。2010年6月29日下午,双方到原告所在居委就返还钱款事宜进行调解未成。起诉要求被告返还1万元。
被告程x辩称,原告之子说他们家很富有,原告自愿给被告1万元买天热的衣服,不附加任何条件,该款是原告赠予被告的,现该款已全部花掉,不同意返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之子董x经人介绍于2010年3月底建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8日,原告夫妻二人到被告家做客,交给被告1万元,嘱其用于购买天热时的衣服。同年5月16日左右,被告与原告之子因故终止了恋爱关系,被告现称双方系因在约定游玩时意见不一,此后互相未再联系。同年6月29日,原告致电被告要求其返还1万元,当日被告同其父母到原告家所在居委反映此事,居委当场通知原告夫妻到居委进行调解,被告仅同意返还2000元,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有上海市x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将1万元交给被告用于被告购买衣服,原告该行为的性质系赠予,原、被告之间成立了赠予合同,该赠予合同合法有效且赠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1万元的权利已经转移给了被告。原告在赠予该1万元时未附义务,尽管原告赠予1万元系基于其子与被告存在恋爱关系,现其子与被告终止恋爱关系不属法律规定的可撤销赠予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经赠予的1万元缺乏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桔英
书记员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