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1984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略)XXX。
被告梁XX,男,1982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略)XXX。
案由:离婚
原告李某诉称:她与被告婚后经常吵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梁XX辩称,他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2月14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梁X。原告李某于2012年2月27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梁XX表示同意。原告李某表示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李某与梁XX离婚。
孩子梁X由梁XX抚养,孩子抚养费由梁XX自行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其他事项无争议。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国庆
人民陪审员:吕鹏勇
人民陪审员:张培霞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