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青松,湖南金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个体户,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郑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2年4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
审判员魏再永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艾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