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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史XX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礼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1984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略)XXX。

被告史XX,男,1981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身份证号:(略)XXX。

委托代理人史X,男,1955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X区,系史XX之父。

案由:离婚

刘某诉称:她与史XX婚姻基础差,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从2011年8月开始,双方便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起诉要求离婚。

史XX辩称,他同意离婚,要求抚养两个孩子。

经审理查明:刘某、史XX经人介绍认识、订婚,于2005年腊月24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10年7月2日补领了结婚证。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史X1;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史X2,现在史XX家生活。2010年8月,刘某与史XX便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破裂。

本院在审理刘某诉史XX离婚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某与史XX离婚。

二、孩子史XX、史XX由史XX抚养,抚养费自理;刘某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探望期间史XX应予协助。

其它事项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参军

审判员:王国庆

人民陪审员:杨作发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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