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村X号X室,主要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揭XX,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刘XX,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曹XX,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谢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齐X,上海泰瑞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期限为2009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的每月工资为基本工资人民币7000元和绩效奖金x元,被告担任技术工程部经理职务等。2009年10月因被告工作表现欠佳,经双方协商后原告于10月27日调整被告的工作岗位为技术工程部主管,并调整被告的绩效奖金为8000元。之后被告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原告于2010年2月10日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现原告要求不予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9876元,不予支付被告2010年1月和2月的绩效奖金x元,不予支付被告2010年1月和2月的工资差额1229.28元,不为被告补缴2009年6月至2010年2月的城镇社会保险费x.1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上海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需支付被告谢XX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9876元;
二、原告上海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5日前支付被告谢XX2010年1月和2月绩效奖金x元;
三、原告上海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5日前支付被告谢XX2010年1月和2月工资差额1229.28元;
四、原告上海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5日前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退出关联公司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谢XX缴纳的2009年6月至2010年1月期间的城镇社会保险、同时为被告谢XX补缴2009年6月至2010年2月期间的城镇社会保险费x.10元,被告谢XX于原告上海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补缴后5日内将其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7822.80元交付原告上海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9月20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力
书记员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