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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王某、曹某诉段XX、邓XX、王某、刘XX、欧XX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龙某。

原告王某。

原告曹某。

被告段XX。

被告邓XX。

被告王某。

被告刘XX。

被告欧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王某、曹某诉被告段XX、邓XX、王某、刘XX、欧XX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王某、曹某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段XX、邓XX、王某、刘XX、欧XX在资兴市工商银行、资兴市建设银行、资兴市X村信用社的存款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王某、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段XX、邓XX、王某、刘XX、欧XX在资兴市工商银行的存款6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廖得兵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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