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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x诉张x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幸x。

委托代理人边x。

委托代理人陈x。

被告张x。

被告黄x。

委托代理人蔡x。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原告幸x与被告张x、黄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6日提起诉讼。原告起诉被告张x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下同)600元(20元/天×30天)、残疾赔偿金57,676元(28,838元/年×20年×0.1)、营养费2,400元(40元/天×60天)、护理费2,700元(30元/天×90天)、误工费9,750元(1,950元/月×5个月)、查档费8元、鉴定费1,500元、律师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黄某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x雇佣原告在被告黄x的建房工地上工作。2010年1月21日下午,原告从二楼阳台上坠落致受伤,随即,被告将原告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治疗,原告住院至2010年2月21日。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7,966.30(包括伙食费280元);护理费1,600元,现金2,900元。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构成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其损伤后的休息期为120-150日,护理期为60-90日,营养期为60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x赔偿原告幸x25,000元,被告黄x赔偿原告幸x18,000元,此款于2010年9月7日前支付,两被告对付款义务互负连带责任;

二、案件受理费1,865元,减半收取932.5元,鉴定费1,500元,由原告幸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8月27日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嵘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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