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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肖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肖某某于2003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不久两人同居生活在一起,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对双胞胎,一女叫李某玲,一男叫李某龙,李某龙2008年因意外不幸死亡。2005年5月8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8月8日生育次女李某兰。不久被告实施了绝育手术。现李某玲、李某兰均在飞仙读幼儿园,由原告父母在带养。婚后双方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李某龙的意外死亡使双方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告于2009年11月20日第一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仍未和好,原告遂于2010年7月14日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无双方共同认可的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肖某某自愿离婚;

二、两个婚生小孩李某玲、李某兰均由原告李某某抚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被告肖某某对两个小孩有探视的权利;

三、原告李某某一次性付给被告肖某某生活帮助费8000元,于2010年8月17日付清;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陆阳

审判员尹和平

人民陪审员陈剑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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