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47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自称是许昌市X路管理局局长陈某选,以给张××介绍工作的名义,编造各种借口,诈骗张小芳夫妇x元。
2、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与何红霞谈恋爱期间,自称是许昌市X路管理局局长陈某选,骗得何××信任,编造各种借口,诈骗何红霞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何××的陈某,证人何××的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历史材料,抓获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他人财物,价值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3日起至2012年9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正勤
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赵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