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X村X号2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顾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岳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住上海市闸北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王xx(系被告施xx朋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施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住上海市闸北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周xx(系被告施xx母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施xx、施xx应于2010年8月15日之前赔偿原告秦xx人民币5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元,减半收取计54.50元,由原告秦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6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某锋
审判员芮萍
代理审判员庄建英
书记员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