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
被告上海某某超市有限公司曹安店。
法定代表人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某与被告上海某某超市有限公司曹安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一赔十,赔偿原告人民币2079元。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被告上海某某超市有限公司曹安店应于2010年5月14日之前给付原告孙某人民币5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于2010年5月14日之前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