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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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与周口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樊某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君,河南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樊某某不服周口市房地产管理局所作的周房决字(2009)第X号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周口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李某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口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周房决字(2009)第X号处理决定书,决定撤销周口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01年4月13日为樊某某颁发的周房字第x号房产初始登记。

原告诉称,原告是通过案外人许怀峰、王玉真之间相互的抵帐还款行为,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2004)周民终字第X号对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已经确认。被告撤销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与事实不符。其次,被告在决定中所依据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废止,已不适用于本案。再次,许怀峰、张秀莲向被告反应的情况并不符合实际情况,不能成为撤证的理由。最后,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已经卖给张效鹏,并且办理了转移登记,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已注销,不存在撤销的实际意义。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周房决字(2009)第X号决定。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樊某某的房产证;2、(2004)周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6)周民监字第X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该两份证据证明樊某某房屋来源合法,被告撤销樊某某的房产证违法;3、被告的处理决定,证明被告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辩称,根据樊某某房屋产籍卷显示,樊某某并不是产籍档案里集资单位蔬菜乡建筑公司第四工程处的职工,不能在该单位享有集资分房的福利待遇。樊某某明知不是集资分房而按集资分房进行申报就是虚报、瞒报。因此,被告所作的撤销樊某某房屋所有权证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两原告的告知书;2、张效鹏与樊某某的听证申请书;3、两原告的听证会通知书;4、利害关系人许怀峰的听证通知书;5、王玉真的听证会通知书;6、樊某某与张效鹏的产籍档案一份;7、民事判决书3份、通知书1份;该份证据证明樊某某的房屋来源是三角抵债;8、许怀峰的情况反映2份,证明樊某某的房屋不是集资建房;9、张秀莲的情况反映1份;10、王玉真的询问笔录、王玉真的证明一份;11、樊某某的情况说明;12、许怀峰的欠条一份、毛三的证明;13、樊某某提交的许怀峰代缴工程款;上述8、9、10、11、12、13份证据证明樊某某的房屋系三角债务抵债而来;14、张秀莲提交的樊某某的证明一份、借条一份,证明三角债务关系;15、信访局文件、建设部文件、市政府法制办的处理意见,证明许怀峰之妻曾提出异议,并经过信访;16、听证笔录,证明争议的房屋的来源;17、处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樊某某于2001年4月以蔬菜乡建筑公司四处职工的身份向被告提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申请,被告经审查于2001年4月17日为樊某某颁发了周房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樊某某又于2007年7月将该房卖与张效鹏,并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后案外人许怀峰之妻张秀莲多次上访,称被告为原告樊某某办证错误,樊某某不是蔬菜乡建筑公司四处职工,其取得的房屋不合法,应撤销樊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被告经过听证,以樊某某虚报、瞒报,提供虚假材料为由,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周房决字(2009)第X号决定,决定撤销樊某某的周房字第x号房产证。

另查明,案外人许怀峰就本案争议房屋诉至法院,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周民终字第X号、(2006)周民监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许怀峰从王玉真处获得争议房屋,已将该房屋转卖樊某某,并通过樊某某代其向王玉真清偿下欠房款,从而完成许怀峰、王玉真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并消灭了和王玉真的债务关系。裁定驳回许怀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诉争房屋系三角抵债而来,樊某某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樊某某本应按房屋权属来源如实申请,然而樊某某申报时不是蔬菜乡建筑公司第四工程处的职工,不能在该单位享有集资分房的福利待遇。樊某某明知不是集资分房而按集资分房进行申报属虚报、瞒报。因此,被告所作的周房决字(2009)第X号决定中,关于撤销樊某某周房字第x号房屋初始登记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周口市房地产管理局2009年4月17日作出的周房决字(2009)第X号决定中,关于撤销樊某某周房字第x号房屋初始登记的决定。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俊杰

审判员吕秀丽

审判员王宏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陈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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