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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

被告胡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某于2010年11月15日前支付原告孙某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人民币x元(计至2010年4月2日止);

二、被告胡某于2011年1月15日前归还原告孙某借款人民币x元,同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0年4月3日按5.67%的4倍利率标准计算至2011年1月15日止),如被告胡某违约,被告胡某还需以人民币x元为基数、年利率6.39%的4倍支付2010年4月3日至债务履行完毕日止的逾期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胡某负担(该款被告于2010年11月15日前一并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莉

书记员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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