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朱某某诉张某某等道交人损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邹某某。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某保险公司(下简称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月19日,在上海市宝山区X路X路口,原告驾驶摩托车与刘某某驾驶的渝x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被告张某某系事故轿车实际车主。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的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休息、营养、护理时限分别为6个月、3个月、3个月。事故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原告主张的损失为医疗费人民币1,123.34元、交通费800元、误工费13,800元(每月2,300元×6)、护理费3,600元(每月1,200元×3)、营养费2,700元(每月900元×3)、残疾赔偿金53,350元、鉴定费1,600元、物损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损失要求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被告张某某赔偿。诉讼费由原告自愿负担。

被告张某某辩称,自己系实际车主,同意由自己对超过强制保险范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应依法合理确定。除原告支付的医疗费外,原告的其余医疗费系自己支付。自己另支付了原告的修理费、拖车费等。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非医保费用15元不属于强制保险范围。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缺乏依据,被告认可200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依据不足,同意按每月1,200元计算。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标准过高。对残疾赔偿金无异议。原告主张的物损费缺乏依据,被告酌情认可100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被告同意赔偿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9日,在上海市宝山区X路X路口,原告驾驶摩托车与刘某某驾驶的渝x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被告张某某系事故轿车实际车主。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的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休息、营养、护理时限分别为6个月、3个月、3个月。事故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原告支付了医疗费人民币1,123.34元,原告同意扣除非医保费用15元。原告对被告张某某表示的其余医疗费等费用由被告张某某支付表示认可。原告支付了鉴定费1,600元。

原告提供了劳动合同、上海宝房月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平均月收入2,300元,因交通事故受伤未上班,扣发工资13,8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强制保险单、病历、医疗费单据、户籍资料、误工证明、鉴定书、发票、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其他责任人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故某保险公司依法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超过部分由被告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对原告主张的损失:1、医疗费确定为1,108.34元。2、交通费酌情确定为400元。3,对误工费,本院参照本市居民服务业和其它服务业工资标准,酌情确定以每月1,500元计算为9,000元。4、原告主张的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53,350元、鉴定费1,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予以确认。5、物损费酌情确定为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某某医疗费人民币1,108.34元、交通费400元、误工费9,000元、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53,350元、物损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二、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某某鉴定费1,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1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晓

书记员姜航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