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男,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卢××伙同丁××(已判决)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07年底,在明知刘××(另案处理)不符合办理上海市人才引进类居住证条件的情况下,由丁××等人采用冒名顶替、伪造、变造挂靠企业营业执照等方法,再由卢××将上述材料交至上海市办理居住证的有关部门,为刘××本人、其丈夫金×安、其女儿金×荣非法办理由上海市公安局签发的《上海市居住证》3张、并先后二次向刘××收取人民币共计72,000元,从中非法获利。
2、被告人卢××于2007年9月间,以上述相同方式,为鲜燕(另案处理)本人,其子杨帆非法办理由上海市公安局签发的《上海市居住证》2张,并先后分三次向鲜×收取人民币共计70,000元,从中非法获利。
2010年5月15日,被告人卢××在上海市嘉定陆渡检查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卢××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刘××、鲜×的证言;证人陈××、黄××的证言及出具的证明材料;同案犯丁××的供述、证人刘××、鲜×提供的收条;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伪造的陈×菊、张×专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申办人才居住证协议书;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调取的《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及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10年12月14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卢××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凌琳
书记员施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