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又名徐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吴某某(又名吴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卫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0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2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28日生育一女吴某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应有的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故经常为家庭琐事、经济问题等发生争执。2006年起,双方自行分居生活至今,致夫妻感情破裂。据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9月7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赵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