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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曹某甲等赠与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曹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曹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曹某甲(系曹某乙父亲),身份同上。

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甲、曹某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卫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甲于2005年10月经上海市崇明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对儿子曹某乙的抚养及财产等均约定明确。现因原告住房至今无着落,2010年8月下旬,经原、被告协商,两被告同意将坐落于(略)的三上三下楼房X幢中北首底层第1间房屋赠与原告,并出具书面赠与合同。为此,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间房屋归原告所有。审理中,两被告表示同意兑现自己的承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略)的三上三下楼房X幢中北首底层第1间房屋归原告张某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8月30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赵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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