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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小刚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告谭小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刘健学,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克飞,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刘家井社区居民委员会商业街X号。

原告谭小刚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谭小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小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小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谭小刚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占宜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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