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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家具有限公司诉杨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卫,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骏,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本院于2010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x家具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诉被告杨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曰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决不予支付被告2009年6月5日至同年12月5日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396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2009年5月5日,被告进原告单位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小时工资9元,月正常出勤工资1566元。2009年12月6日,被告辞职。2009年12月10日,被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2009年6月5日至同年12月5日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x元、2009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5日工资5000元等。2010年1月24日,

该会嘉劳仲(2009)办字第X号裁决书作出原告应支付被告2009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5日间工资5000元、2009年6月5日至同年12月5日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396元等裁决。原告不服裁决,诉之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x家具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4月23日前支付被告杨x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5日间工资、2009年6月5日至同年12月5日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x元;

二、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x家具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曰良

书记员曹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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