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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上海市职工科技中心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男。

被告上海市职工科技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乔××。

委托代理人陈××。

原告王××与被告上海市职工科技中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上海市职工科技中心委托代理人乔××、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08年下半年开始到2009年,被告在上海职工科技中心项目(中山北二路X号)施工,2009年上半年,原告房屋包括墙面、横梁地板、天花板、阳台等处开始发现许多裂缝。现原告以被告的施工造成原告房屋受损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1万元,并要求被告修复外墙面。

被告上海市职工科技中心辩称,根据检测报告被告爆破施工与原告房屋受损没有关系,但检测报告中不排除爆破拆除支撑时的震动,对房屋原有裂缝有一定程度的扩展影响,因此被告自愿补偿原告1,000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上海市职工科技中心在上海市X路X号施工开发建设上海市职工科技中心职工技能培训业务用房。原告系上海市X路××弄××号×××室房屋产权人。2009年4月17日,被告经上海市公安局同意对第二道支撑爆破。现原告以被告的爆破施工造成原告房屋受损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原告房屋受损与被告爆破施工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检测报告对损坏原因分析为:1、顶预制楼板拼接处开裂和墙顶阴角水平开裂主要与嵌缝混凝土不密实、材料老化收缩及温度变化变形有关。由于屋面是由多块预制板组成,预制板之间依靠板缝中的细石混凝土粘结成为一个整体。当预制板受到外部温度应力作用后,预制板变形变化易使板缝中细石混凝土沿拼缝方向出现一条通长的纵向裂缝,同时预制板在其支座处也会产生横向水平裂缝。2、由于X室处于整幢房屋的顶层东端,受环境温度变化影响较大,当屋面在温差变化反复作用下,钢筋混凝土结构与砖墙之间的胀缩变形差会在墙体内部产生斜向拉应力。因为整幢房屋的纵向墙体长度明显大于横向墙体,纵墙受到的斜向拉应力也相应增大,故较易在顶层靠近端部的纵墙上产生呈正八字分布的斜向裂缝。3、墙面渗水与外墙混凝土梁与墙体交界处开裂、墙体砌筑砂浆不饱满及灰缝空缝等因素有关。4、由于被检测房屋与相邻基坑工程距离较远,已超过基坑开挖深度的4倍距离,根据X室房屋损坏部位及特征分析,基坑围护及开挖施工对房屋的影响不明显。但基坑工程爆破拆除支撑时的震动,可能对被检测房屋原有裂缝有一定程度的扩展影响。检测结论为:1、被检测X室目前存在的平顶预制板拼接处开裂和墙顶阴角水平开裂、纵墙斜裂缝以及外墙渗水等损坏现象,主要系温度变化变形、材料老化收缩等因素所致;不排除相邻基坑工程爆破拆除支撑时的震动,对房屋原有裂缝有一定程度的扩展影响。2、X室房屋损坏现状一定程度影响了原告房屋的正常使用,应尽快给予修缮。

原告收到检测报告后对检测报告提出异议,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分别出具的复议意见和回复意见均未对检测报告的检测结论作出更改。双方各执己见,无法调解。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照片、上海同济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出具的施工监测报表、上海市公安局爆破工程安全审核通知书、会议签到记录、原告的房地产权证,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的检测报告、复议意见、回复意见及原、被告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根据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复议意见、回复意见,无法确定原告房屋受损与被告的爆破施工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房屋受损与被告的爆破施工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现被告基于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中不排除相邻基坑工程爆破拆除支撑时的震动,对房屋原有裂缝有一定程度的扩展影响的意见,自愿补偿原告1,000元,系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要求被告上海市职工科技中心赔偿上海市X路××弄××号×××室房屋所受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原告王××要求被告上海市职工科技中心修复上海市X路××弄××号×××室房屋外墙面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被告上海市职工科技中心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补偿原告王××1,0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负担;检测费6,000元,由原告王××负担5,500元、被告上海市职工科技中心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程美珍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王国华

书记员范旭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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