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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xx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诉被告邹xx居间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柴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室。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邹xx于2010年8月14日前支付原告上海xx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服务费人民币12,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上海xx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8月11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仲徐惠

书记员杨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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