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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x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任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胡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任xx与被告李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李xx随原告任xx共同生活,被告李自2010年9月起按月支付原告任xx孩子抚育费人民币3,000元,至李思涵十八周岁时止;

三、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502、502A室房屋产权归原告任xx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任xx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19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储刘明

审判员陆炳文

代理审判员许培林

书记员丁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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