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胡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任xx与被告李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李xx随原告任xx共同生活,被告李自2010年9月起按月支付原告任xx孩子抚育费人民币3,000元,至李思涵十八周岁时止;
三、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502、502A室房屋产权归原告任xx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任xx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19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储刘明
审判员陆炳文
代理审判员许培林
书记员丁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