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2010)资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某某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缴纳案件兑现款x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476元、申请执行费1532元,合计x元。但被执行人周某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周某某在资炎公路二标段的工程款x元至资兴市人民法院,该款由资兴资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协助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廷刚
代理审判员赵伟
代理审判员李程
二Ο一Ο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