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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容昌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三江航天固德广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容昌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三江航天固德广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十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容昌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三江航天固德广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容昌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容昌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1063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2083元,由原告湖南容昌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周运生

二0一0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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