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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执字第86号刘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买卖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2年出生。

被执行人彭某某,男,1955年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资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4月1日前给付申请人货款及利息x元,诉讼费1085元,合计x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彭某某在李昌明处的工程款x元整。

执行员姚永飞

执行员李江林

执行员罗琛

二0一0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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