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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一初字第88号原告谷某某诉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欧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焦志顺,资兴市方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谷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

审判员唐廷刚

二O一O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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