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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2002年4月30日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2005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4月29日暂寄押于广东省清新县看守所,同年5月1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宏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其弟结婚借车为由,将李某某的车号为豫x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骗出,4月1日经王某峰介绍,将该车以1.8万元抵押给洛阳市栾川县田某某,赃款自肥。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案发后,赃车被追回,扣押被告人现金1638元退还被害人李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09年3月29日下午朋友张某某以兄弟结婚为由,借用自己的2000型桑塔纳轿车,3月30日早上6时许张某某把车开走后,到4月3日给自己发了5条短信息,称在栾川出事,车在田某某手里。然后到栾川了解情况,才知经过王某峰抵押给田某某,以后再也无法联系张某某的事实;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4月1日经栾川王某峰介绍,张某某借用自己2万元,每月利息1000元,当时扣了两个月利息,付了1.8万元,委托朋友王某峰用车号为豫x的2000型桑塔纳车做抵押的事实;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4月9日田某某听说王某峰抵押贷款2万元的车是骗来的,便让自己把车开到渑池县公安局能把1.8万元拿回来就行的事实;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自己的哥哥王某峰给他的朋友做担保,用黑色2000型桑塔纳车抵押贷款2万元,扣了2000元利息,付了1.8万元的事实;王某峰给田某某写的2万元欠条及协议;王某周与李某某的买车协议及行车证;马某某收到1.8万元的收条;李某某领车收条;渑池县公安局扣押张某某1638元的清单及李某某领款条;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以其弟结婚借车为由骗取他人财物,价值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伟

审判员徐群生

代审判员李某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贺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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