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吴某。
被告樊某。
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游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与被告樊某离婚;
二、原告吴某不要求被告樊某返还彩礼;
三、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归各自负责偿还;
四、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游彬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