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何某。
被告尹某。
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受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了夫妻关系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罗勇谋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