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熊某某诉昆明市盘龙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4)昆民四初字第30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昆民四初字第302号

原告熊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晋繁,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云南省宾川县水泥厂文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盘龙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明浩经贸公司。

住所:小坝王旗营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称:2003年12月18日,原、被告三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昆明市盘龙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盘龙房地产公司)提供100万元的借款,盘龙房地产公司承诺于2004年6月18日前归还该笔借款,借款利息同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一致。同时由被告昆明市明浩经贸公司(以下简称:明浩公司)提供其自有的位于昆明市X街世纪广场一层,建筑面积289.66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昆明市房权证字第x号)为该笔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借款义务,而盘龙房地产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清偿债务。据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二、由被告明浩公司为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三、由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x元。

经本院审查,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出具的《昆明市产权监理处档案摘抄表》载明,所有权人为昆明市明浩经贸公司,房屋坐落于昆明市X街X号世纪广场X层1-07产权区、房产证号为昆明市房权证字第x号的房屋无抵押贷款,无担保。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确认昆明市盘龙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尚欠熊某某人民币100万元。

二、由昆明市盘龙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5日内支付马黎借款人民币100万元。

三、若昆明市盘龙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不能按期还款,则由昆明市明浩经贸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昆明市X街X号世纪广场X层1-07产权区,面积为289.66平方米(房产证号:昆明市房权证字第x号,地号:x号)中划出成片套内面积60平方米折抵上述欠款(每平方米折价人民币x元),具体划分由昆明市明浩经贸公司确认。

四、昆明市明浩经贸公司于2004年9月30日前为熊某某办理上述房产的房屋产权证。

五、案件受理费x元,由昆明市盘龙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昆明市明浩经贸公司共同承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马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蕙菁

代理审判员李南

代理审判员苏静巍

二○○四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杨强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