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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别名陈某选),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有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0年3月25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审查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顺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李x因经济纠纷,欠李x4万元现金,并出具欠条一张,另有还款协议一份,赵xx(原系被告人妻子)在还款协议上担保以其门市货物抵押。因约定期限未还款,李x于2008年4月14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被告人陈某某,并同时申请了诉讼保全。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裁定查封陈某某、赵xx价值4万元的财产,并于2008年7月16日判决李x胜诉。2008年5月26日,新密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赵xx(另案处理)位于xx市xx五金电料门市价值4万元的货物。后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赵xx以抵账的名义将被查封的4万元财产非法处置。被告人陈某某于2009年12月19日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x、赵xx证言、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其部分财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仍采取转移变卖手段,公然私自处分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有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9日起至2011年1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乔建忠

审判员任学亮

人民陪审员梁书灿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李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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