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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舞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8月24日登记结婚,2009年年底,被告通知原告,说是从临颍县回家,要原告去接,但被告一直没有回来,双方联系也中断。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徐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2000年10月在广州打工期间,经朋友介绍相识并同居,2003年12月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但双方因同居期间未生育,常为此争吵,举行结婚仪式后不久,两人又因此争执而各自外出打工。2009年8月,原、被告回家商定收养一子,并于8月2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9月双方将养子交原告父母带养,再次各自单独外出务工,2009年年底原、被告联系中断。现被告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告庭审陈述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婚前系自由恋爱,但在生育子女不能方面缺乏思想沟通,致使夫妻登记结婚前后一直矛盾不断,聚少离多,感情日渐淡薄,直至双方最终联系中断,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由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林海

审判员刘志强

人民陪审员王铁牛

二O一O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郜飞(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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