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一博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工业园区X路口。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一博板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3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河南一博板业有限公司丢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EC/x,票面金额x元,出票人为陕县山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郑州永昊商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09年10月20日,到期日2010年1月19日,付款行为建设银行洛阳王某路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一博板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某建
审判员:王某生
审判员:文艳霞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高一菲